我市全面推进村级监督机构建设
来源: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时间:2011-12-31 18:12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的规定,我市从五个方面全面推进村级监督机构建设。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2011年12月31日前,全市各村全部成立村级监督机构,建立各项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培训,开展监督活动。二是明确人选条件。村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7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热心公众事业等条件。村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或村党组织副书记担任。成员中应有具备管理、财会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近亲属以及村报账员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监督委员会成员。三是规范推选程序。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在乡镇党委、纪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具体指导。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充分酝酿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乡镇纪委商村党组织确定;其他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党员代表会议提名,也可由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候选人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选举结束后,选举结果报乡镇纪委备案。村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同期同届,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再选举产生村监督委员会。届中,如因工作需要,可按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增补、调整村监督委员会个别成员。对不履行职责、不发挥监督作用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和撤换。四是健全工作制度。各地制定实施规则,明确村级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权利保障办法,督促他们履行义务,指导村级监督机构发挥作用,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村务决策程序执行情况等工作实施监督。五是加强督查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发挥组织协调和检查的作用,充分发挥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组织部门把村监督委员会建设纳入农村基层党建整体工作部署;农办部门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管的职能作用,担负起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的职责,支持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民政部门发挥工作协调和具体指导作用,把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