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率先出台《昆山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时间:2010-03-10 10:24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市于近日出台了《昆山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共22条,对人大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产生、交办、办理和监督检查等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在建议、提案交办的规定中,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须在收到之日后的十天内,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重新商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以免延误转办时间影响整体办理工作进度。
    《暂行办法》还强调了办理的时间性。各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答复。个别难度大不能如期答复的,报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并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可延长一个月办理时间。
  该《暂行办法》还对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进行了说明。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主办、协办单位要相互配合,主动会商。协办单位应当按时将办理意见寄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将协商一致的意见汇总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协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同志应当及时牵头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