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来源: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时间:2010-11-16 14:09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我市审议通过了《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细则》内容具有人性化、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尤其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是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界定更清晰。小区区域规划户型建筑面积全部大于144㎡的商品住房,各类别墅、低层住宅、高级公寓等为非普通住宅;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为非住宅。
  二是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更合理。物业服务等级参照《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在实行等级物业收费管理制度的同时,逐步向分项目收费(菜单式收费)过渡,促使物业收费更加公开透明。考虑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断上调,物业服务企业用工成本增加,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各等级价格均上调0.10元/月•平方米。
  三是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更规范。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或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经价格部门核准。物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进入小区临时停车半小时(含半小时)以内不收费。
  四是物业服务费折扣率更明确。未入住又未使用的住宅物业,在办理相关书面手续后,可享受70%的折扣;对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折扣率由开发商与物业企业、业主在15%~30%范围内协商确定,凡是开发商不与物业企业、业主约定折扣的,一律按30%折扣率执行。
  五是公共收益分配更明晰。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其收益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使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