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3.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4.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8.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9.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10.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1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摘自《作风新规口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