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导读
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各种非税收入。
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账户使用。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不得违反新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不得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不得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不得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不得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不得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不得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不得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来源:苏州市《作风新规口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