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药品价格新政策
来源: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时间:2015-07-10 10:22】
根据国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精神,省物价局等7部门联合发文对我省药品价格新政策进行了明确。一是取消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二是低价药在标准内自行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清单》及江苏省物价局《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三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规定加价率政策。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销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加价率不得突破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