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市根据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相关要求,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出台《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施方案》,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一、加强干部任前教育,实施事前监督
一是突出选人用人培训。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好新修订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通过组织学习研讨、专题培训等手段,切实提高各区镇、各单位领导班子依法选人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任前考学。扩展任前考学范围,在法律考试、廉政考试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党性教育,不断增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政治意识。三是落实任前告知。建立新任党政正职任前“三责告知”制度,明确领导干部责任清单,构建“事前有告知、事中有检查、事后有整改”的履职监督管理体系。同时,由市委主要领导不定期与“一把手”领导进行谈心谈话,及时提醒他们加强选人用人工作,做到经常提神醒脑,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二、严格把好选拔任用关,实施事中监督
一是把好考察对象关。将干部档案任前审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和干部监督的有力手段,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任职程序。严格执行考察对象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探索实行抽查核实,凡隐瞒不报的,取消提拔任用。二是把好选拔程序关。严格执行“选拔任用纪实”制度,通过纪实软件系统,全程记录“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环节原始信息,抓好流程监督。严格执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审核备案制度和列席旁听制度,实行职数预审,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规范,全程跟踪,全程监督。三是把好选任廉政关。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系通报机制,制定《市管干部任前市委组织部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和执纪执法部门回复市委组织部工作办法》和《干部廉政情况反馈工作的操作流程》,对干部有无违纪违法的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明确回复意见。
三、强化干部日常管理,实施事后监督
一是述职考评纠正。每年提拔的干部都要定期述职,接受单位内部、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价,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予以免职。修订实施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工作意见,实施差异化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制度化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二是实施谈话纠正。制定《完善谈心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通过日常谈心谈话、集中谈心谈话及专项谈心谈话等措施,实行“五必谈”,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并督促纠正。三是推行审计纠正。修订“三责联审”和“阳光交接”办法,实施交接“五步法”,进一步规范干部权力运行;对发现问题及时回访跟踪问效,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提拔使用考察干部的主要依据,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经常性监督。四是实行报告纠正。将拟提拔考察对象、青年后备干部、选调生等列入个人事项报告范围;探索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出台《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对报告不实或者遗漏的要说明情况,采取组织处置;对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相关情况的,及时核实并做好职务调整。
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落到实处
一是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举报制度。建立健全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新闻舆论单位的沟通联系,设立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对重大案件实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对受理举报不认真处理,干预或变相阻挠查处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干部选任工作民主评议和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与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着力检查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对群众意见大、信访举报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三是建立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倒查机制。出台《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五项规定》,明确“推荐责任、考察责任和决策责任”,干部提拔任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职以上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以前的“带病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倒查问责问题一经查实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