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实施“两权分离”制度 优化处罚流程
来源: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时间:2010-01-08 14:14】
为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昆山工商局结合自身执法办案实际,制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与处罚分离制度”,将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立案调查权与处罚建议权相分离,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处罚流程,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一是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实行调查与处罚分离制度。二是对实施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与处罚分离制度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昆山工商局具有办案职能的业务科室、经检大队及各基层分局(以下简称“办案机构”)负责行使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权,公平交易科负责行使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建议权。三是办案机构在查办符合本规定的案件时,应当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报公平交易科备案。公平交易科应切实加强对各办案机构的案件指导。四是公平交易科行使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建议权时,应当对办案机构提交的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五是公平交易科根据办案机构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故意性、社会危害程度等,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自由裁量理由等的处罚建议,并将处罚建议和案卷材料、调查终结报告等一并退还至办案机构。六是办案机构对公平交易科提出的处罚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大要案件会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七是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案件,不需要实行调查与处罚分离制度。八是办案机构对符合调查与处罚分离制度的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公平交易科提出处罚建议擅自结案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昆山工商局违法行政过错追究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