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来源: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时间:2011-08-30 09:53】
近日,我市出台了《昆山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该《规定》的公布和施行,旨在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避免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程序上有过多的裁量权,造成执法随意等现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一是对行政强制程序进行重点规范。《规定》强调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对能够通过非强制手段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二是完善了证据收集规则。《规定》要求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依职责全面调查事实,采取合法的手段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并应对申报材料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三是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规定》重申了省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采用说理式执法文书”的规定,要求行政执法决定说理式文书应当充分说明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等。四是规范了决定送达程序。《规定》明确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通过公告送达,公告时间不少于六十日。五是对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可以持证上岗,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