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祖苞,子令威,浙江海宁人,万历癸丑进士。以甲寅来知昆山,历乙卯、丙辰、丁巳四载而去。才性明敏,遇事剖决如神,而身心劲骨,不避强御,有古破柱风。其所措注,于赋役蠹弊之际尤加详焉。如大户之难办者运解,乃差次甲乙,轻重布之,每亩纳银六厘,谓之津贴,而解户无破家之害。如细户之难充者银差,乃定为五年一役,兼以所议津贴佐之。八柜收银皆有定法,而无漏役、复役之弊。如官户滥冒优免,一以《会典》之额裁之,而奸民之寄户、花分俱无所容。如钱粮积久,由于荒熟不清,定为旱区十三、水区十七、熟区四十有二,别以轻粮,权宜水旱。又发羡粟,使水区之田皆岸以围之,而荒民皆鼓舞急公。如田地不清,由于隐占,严行丈量之法,悉照原号造鱼鳞细册,裁丘形、步口,使浮者亏者,通行于一圩消长之中,斟酌于全区虚实之数,而径界既正,粮折皆平,并可垂之永久,迄今遵守,百世赖之。至其校士也,极一时之才望。乙卯七人,戊午九人,不外素所赏识之内。其听断也,必参异同,权情伪,洞若神明,然后决之,人人屈服。至他邑疑狱,有哀恳各台敕昆归结。尝一署太仓,再署常熟,治之一如昆,两地之民无不颂且传之。后升兵部主事,历官顺天巡抚、右副都御史。顺治十二年,以士民请,奉祀本学名宦祠。……
--《康熙昆山县志稿》卷十二•名宦
在昆山历史上,像陈祖苞这样改革惠民且公平公正、断案兼听而洞若神明的知县是为数不多的。
陈祖苞,子令威,浙江海宁人,明代万历癸丑(1613)进士。甲寅(1614)到昆山担任知县。在陈祖苞的四年任期内,一心为百姓排忧解难,所以后人一致评价他“才性明敏,遇事剖决如神,而身心劲骨,不避强御,有古破柱风。”
面对赋税徭役的历史积弊,他锐意改革,充分考虑民众疾苦,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难题。
例如产粮大户的困难在于公粮解运入仓,一来粮食打得多可自家人手不足要雇人,二来运力一时也跟不上又得花大价钱雇船雇人,再加上运输中的损耗,结果粮食越多,运解越难,花费越大,可谓吃力不讨好。陈祖苞对此反复调查比较,权衡轻重,决定采取按每亩地交纳六厘银子,称之为“津贴”,然后由官府派人上门帮助大户运走粮食,从此那些运解大户再也不用辛辛苦苦打粮还要拼命跑运输了。对于一部分按亩交纳有困难的小农户,就规定每五年服一次徭役,专门帮忙运粮,而且可以领到一些“津贴”。这样一来大户出了钱省了力,小户出了力又得到补偿,大家都实惠。同时,在改革过程中陈祖苞坚持“八柜收银,皆有定法。”使得这笔“津贴”的收支账目公开透明,此后昆山全县再没有出现漏役、复役的现象。至于个别官宦人家滥冒优待政策,陈祖苞一律以明代国家颁布的法令《会典》上明确的额度加以裁决,从而使那些奸刁之流寄户、花分之类的花招都没了藏身之处。
又如地方上收税一般采取按亩计税,但实际上农田也分三六九等,水旱灾害对产量的影响也不同,因此事实上造成了税赋不公的状况,而之前也从来没人分得清楚农田的优劣。陈祖苞经过实地勘察,甄别了亩产粮食的多少,权衡了水旱农田的比例,全县划定出旱区十三个、水区十七个、熟区四十二个。并且拨发部分救济粮,采用以工代赈的办法,把全县水区的农田全部筑起围堰加以保护,大大缓解了水涝灾害的程度,为此水区的灾民欢欣鼓舞,都十分感激陈祖苞。
再如由于历史原因和私人侵占,全县的土地面积究竟多少始终没搞清,陈祖苞认为一定要严格执行土地丈量的相关法规,全部按照原来的编号,具体测绘丈量并绘制鱼鳞图,详细按每个乡每个区每个圩逐一绘制合订成册,还根据地形的高低转折等实际情况进行核对,从而“使浮者亏者,通行于一圩消长之中,斟酌于全区虚实之数。”这样一来全县上下的土地全部厘清了,于是按土地折算的税赋也清楚了,而且使得国家的税赋政策可以长期稳定下去,《康熙昆山县志稿》称陈祖苞的这个贡献在于数百年后“迄今遵守,百世赖之。”
万历四十三年(1615),陈祖苞又主持兴修水利,疏浚了至和塘、小虞浦、横塘等河道。这三条河的工程分别是:至和塘段从候潮亭起到十五淹止,计20里;小虞浦段自丽泽门外到石溇泾,计15里;横塘段自迎薰门外到新洋江,计12里。这些都是当时便民利民的实事工程。
陈祖苞重视教育文化工作,十分关心昆山当地人才的培养,称得上“极一时之才望”。 万历四十三年(1615)的乙卯科,昆山全县有7人中举;万历四十六年(1618)的戊午科,又有9人中举,其中1名考中解元。凡县学中的秀才只要勤奋好学,陈祖苞都会加以鼓励。
陈祖苞在断案方面也有与众不同之处,他在判案过程中,必定要“参异同,权情伪”,把案情审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然后才做出判决,使得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心服口服。由于陈祖苞断案洞若神明,以至其他县邑有的疑难案件,也会哀恳苏州府指令转归昆山来处理。
任期届满后,陈祖苞调任太仓县令,再任常熟县令,治理两县都和昆山一样,两地之老百姓无不赞颂他的。之后,陈祖苞升任兵部主事,历官顺天巡抚、右副都御史。到清朝顺治十二年(1655),应昆山士民的请求,人们把陈祖苞奉祀入昆山县学的名宦祠,以示纪念。
(庄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