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立“容错”机制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
来源: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时间:2016-04-01 10:23】
针对少数党员干部主动作为激情减少、敢于担当精神缺失、服务能力受到考验等问题,昆山市纪委制定实施《关于鼓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的暂行办法》,建立允许失败、宽容犯错的“容错”机制,激励党员干部主动作为、敢于担当。
一是落实“六个区分”甄别标准。对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造成的工作失败,按照“六个区分”严格甄别工作失误、失职渎职等不同类型,做到分清原因、区别对待。“六个区分”,即把维护群众利益、整体利益和谋取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区分开;把履行集体决策和独断专行、暗箱操作区分开;把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和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把促进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和拖延阻碍破坏决策部署的实施区分开;把上级尚未明确禁止前实施和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区分开;把推动服务提质增效和损害群众、企业合法权益区分开。
二是抓好“五个环节”认定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初核、调查、认定、实施“五个环节”,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依据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考核扣分等不同追责类型,向对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考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应部门对申请事项的适应范围进行初核并反馈结果,对属于适应范围的申请,牵头成立调查组,按照“四查”方法(查明行为的目的、动机、程序和后果)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依纪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是规范“四个方面”结果运用。对认定符合“容错”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在四个方面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在各类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需做组织处理的,应酌情处理,尽量不影响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积极性。在干部提拔任用审议中,可以免予一票否决。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以适用从轻、减轻条款的,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政纪处分。
四是建立“三个层面”配套机制。健全完善配套机制,激活“干”的,调动“看”的,鞭挞“慢”的,优化敢于担当的“容错”保障。在激励引导层面,制定公职人员创新激励实施办法和细则,旗帜鲜明地褒奖、鼓励担当者。在教育提醒层面,建立“一旬回放、勤廉常问”干部专项谈心谈话活动,加强对工作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提醒纠偏,鞭策谋事干事。在问责追责层面,制定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办法,列出31个方面“问题清单”,通过从严问责着力整治为官不为、不敢担当等问题,强化“不为问责、担当免责”的干事创业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