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出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时间:2017-12-04 10:43

为巩固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治理成效,着力解决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近日,昆山市纪委、市委农办联合出台了《昆山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办法》主要适用于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村(涉农社区)班子及其成员,社区股份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上述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对上级作出的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决策部署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挪用套取、截留私分、吃拿卡要、挥霍浪费、优亲厚友的,集体资产(资源)拍卖、转让、发包、租赁等未按规定程序组织交易等九类情形,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办法》区分不同情形实施责任追究,划分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以及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其中单位或个人工作存在疏忽,但主动履职方面较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作出书面检查;单位或个人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诫勉谈话;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对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申诉、容错免责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责任追究,相关部门根据有关问题、线索,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明确行为性质,进行责任认定;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列明责任追究事实、依据、方式、决定单位、生效时间等,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将责任追究决定送达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派专人开展谈话,宣布责任追究决定,明确相关要求;相关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可以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