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扬民主 公开推荐 切实规范干部任免程序
来源: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时间:2010-07-02 10:09】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干部任免程序,日前,我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任免程序的通知》(昆组字〔2010〕30号),从呈报任免材料、任职资格条件、选拔任用程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干部任免管理工作。
一是坚持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一般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形式,并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的规定和程序执行。民主推荐得票率必须达到或超过实际参加人数50%的,方可提交讨论是否确定为考察对象。对于民主推荐得票率不足50%的,可进行二次会议民主推荐。二次推荐可根据首轮得票情况、按照不少于1:2的比例提出初步人选。二次推荐的参加范围则至少是中层正职以上干部。
二是从严干部考察。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依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全面考察拟提拔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认真执行考察程序,考察必须经过确定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呈报《考察人选请示》、确定考察对象、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和组织考察等多个环节。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调整方案,从而保证考察工作的规范进行。
三是集体讨论决定。在集体讨论决定环节上,坚持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的原则,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方案,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市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的方为通过。市委、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各镇党政主要领导拟任人选,需经市委全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